:::
電子郵件1080326
令函日期: | 108-03-26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0326 |
令函要旨: | 一、電影預告片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為享有著作權保護之「視聽著作」,所詢將電影預告畫面引用作為線上教學之教材,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 (一) 本條文所稱「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亦即利用行為需以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且被引用之內容與自己之著作相關,如果自己的創作僅小部分,大部分內容均係他人著作,或所引用之著作與自己的創作無關,恐與「引用」之要件不符。 (二) 又有關合理範圍之內涵,須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包含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惟電影預告片多係即將上映或上映中之電影,將電影預告畫面引用作為線上教學之教材,可能對該電影市場之銷售造成影響,恐已超出合理範圍,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有限,建議仍須取得影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5200 | 著作權法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108-03-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4-15
- 瀏覽人次 : 4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