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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415b
令函日期: | 108-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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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0415b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於街頭藝人「認證審查」考試中,以網路連結Youtube播放音樂伴奏一節,據了解,街頭藝人之認證審查考試係報名者在主辦單位指定的戶外場所進行現場展演,以模擬街頭展演實況之方式,由審查委員就報名者的展演之技能、與觀眾的互動等進行審查評分。而在公眾場所播放網路上之音樂(如Youtube)作為表演之伴奏,供不特定人聆聽,會涉及音樂(詞、曲) 及錄音著作(CD專輯)的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到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所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合先說明。 二、按我國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若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皆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三項要件,即得於「特定活動」(即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來信所述的「認證審查」考試若可符合前述規定情形,則於特定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將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相關內容可參考本局製作「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說明(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合理使用)。 三、又「認證審查」考試若不符合前述合理使用的規定,且主辦單位並未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管團體就考試中所利用著作洽商授權,則參加者應依說明一取得同意或授權。有關集管團體之相關資料及聯絡方式,請參考本局網站(路徑:著作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相關資料/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基本資料/現有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四、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實際上究應由何人取得授權以及負擔使用報酬,建議您逕向主辦單位釐清。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如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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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500 | 著作權法第55條 |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8-04-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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