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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426

令函日期: 108-04-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426
令函要旨:

一、所詢利用國外音樂於製作畢業短片之行為,將會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中「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之利用行為,若後續上傳至網路供他人觀看,更會涉及「公開傳輸」行為,由於「重製」及「公開傳輸」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權利,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參照),應事先取得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負有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

二、關於本法第55條詳細說明,可參考本局網「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合理使用),惟此條內容不包括重製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因此重製音樂於畢業短片之行為無法主張前述合理使用規定。另,有關製作影片利用到他人音樂可能涉及的著作權問題,可參考本局網站「網路直播、短視頻分享等著作權相關問題之說明」(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網路著作權)。

三、有關國外音樂取得授權部分,可洽下列單位了解權利歸屬狀態及相關授權事宜,詳細聯絡資訊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權利資訊整合查詢(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整合查詢)。

(一)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有代管國外音樂及之著作,可代為授權國外音樂著作的公開播送、公開演出與公開傳輸,亦可協助查詢國外音樂著作重製權之授權資訊。

(二)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可協助查詢國外錄音著作的重製公開播送、公開演出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授權資訊。

(三)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音樂著作的重製之利用行為授權資訊。

四、惟因著作權法屬於私權,個案實際情況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8-04-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7
  • 瀏覽人次 : 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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