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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502
令函日期: | 108-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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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0502 |
令函要旨: | 著作權法第46條第1項所稱「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係指依大學法、師範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國民教育法、幼稚教育法及私立學校法等所設立之各級學校(本局民國100年6月23日電子郵件1000623a解釋參照),所詢依相關條例、法規設立之「社區大學」,係針對廣泛之社會大眾提供進修課程,是否為教育體系下所設各級學校,請另向教育部洽詢。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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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600 | 著作權法第46條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 發布日期 : 108-05-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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