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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515
令函日期: | 108-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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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0515 |
令函要旨: | 一、我國著作權法並無「版權」此一用詞,您來信所稱之「版權」應指「著作權」。又所謂「著作權」依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有關您來信詢問著作權歸屬爭議,著作權部分,原則上由實際完成著作之人享有。然如雙方間存有僱傭關係或出資聘用關係,即得以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且不以書面約定為限;未約定時,則依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其歸屬。當著作權之歸屬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二、另有關您來信所詢之「版稅」亦非著作權法之用詞,就您所提及之書籍出版部分,所謂「版稅」可能是指著作人授權出版社發行及銷售其著作時,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權利金」,因權利金之約定係本於契約自由原則由當事人自行磋商,屬於民事契約之範疇,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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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01001200 | 著作權法第12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8-05-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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