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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517
令函日期: | 108-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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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0517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超過保護期間之著作,即成為公共財,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因此您來函所詢由古人完成之著作,因著作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屬於公共財,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出版。 二、按我國著作權法第79條規定之製版權制度,旨在保護對古籍、古代文物加以整理之投資利益,以鼓勵對古籍之整理重視。而製版人將已成為公共財之古籍整理印刷並為首次發行者,仍須依法向本局申請「製版權」之登記,始得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期間為10年,併予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電詢所提著作為法人著作或係自然人著作?如有爭議,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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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7900 | 著作權法第79條 |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8-05-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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