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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517b
令函日期: | 108-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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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0517b |
令函要旨: | 一、來信所詢公司是否有權利將您以電腦繪製的插畫提供給廠商參考,端視該插畫是否為您「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而定。若該插畫屬於您「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其著作權歸屬,須視您與所任職之單位有無約定,如有約定,則依該約定決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如未約定,則以您(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該插畫的著作人格權,您的公司則享有著作財產權;反之,若該插畫並非屬於您「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則您在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至於是否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係事實認定問題,需以工作性質作實際判斷(例如是否依雇用人指示、企劃下所完成?是否利用雇用人之經費、資源所完成等)。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有關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是否為職務上著作,如涉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予以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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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 發布日期 : 108-05-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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