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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523
令函日期: | 108-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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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0523 |
令函要旨: | 一、來信所詢婚宴現場播放音樂之相關規定,於現場播放音樂,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聲音)之「重製」及「公開演出」之行為,原則上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有關於婚宴上音樂之使用,本組曾為相關說明,請參閱本局網站,著作權解釋資料檢索專區,民國106年1月6日「電子郵件1051216號函」、民國101年7月6日「智著字第10100056410號函」之說明。 二、另外,您詢問取得音樂授權許可之管道,本局局網建置有「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授權管道(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使用與授權),歡迎參考利用。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8-05-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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