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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530b

令函日期: 108-05-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530b
令函要旨: 一、有關著作權部分,說明如下:
(一)網路上或APP上製作的LOGO,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且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而受保護,無須任何著作權註冊或登記。任何人欲利用其著作(包含申請為商標),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否則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二)如您有進一步了解著作權相關規定之需求,請參考本局網站(路徑:著作權/著作權知識+)。
二、有關商標使用部分,說明如下:
(一)依商標法規定,商標係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它可以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構成元素組成,或者將前述元素聯合組成。因此,如果要在網路上或APP上製作的圖樣(Logo)成為商標,這個圖樣一定要讓消費者認識它是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並且可以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辨,這樣才能發揮商標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商標法第18條規定)。
(二)前述具有商標識別性的圖樣(Logo),依商標法規定,必須申請且取得商標核准註冊後,才能取得商標權,並且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這個商標圖樣沒有申請註冊,而是直接投放到市場上使用,應特別注意該商標圖樣,是否有與他人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導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如果有,那麼這個未註冊商標的使用行為,就可能有侵害他人商標權的風險,所以,建議應該先取得商標註冊後再行使用,較無商標侵權的疑慮。
  • 發布日期 : 108-05-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6-06
  • 瀏覽人次 :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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