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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800031350號
令函日期: | 108-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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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80003135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台端所詢社區播放無公播版DVD影片之著作權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08年5月23日(本局收文日期)台北松山郵局000303號存證信函。 二、所詢社區管委會決議在節慶(假日)或不特定選擇時間,向業者租借或購買無公播版DVD影片於社區視聽室播放(以DVD機傳送至投影機或電視螢幕)供社區住戶欣賞,涉及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而就不同情形說明如下: (一)如辦理之活動係特定之非經常性(如:中秋節慶祝活動),於符合「非營利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要件之情形,則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空間,得公開上映(播放)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視聽著作。 (二)如係每周或每月選擇不特定時間播放,則屬經常性活動,尚無主張本法第5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空間,故仍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或租用「公播版」影片播放之(即已授權放映給公眾欣賞的影片版本,可至本局網頁(www1.tipo.gov.tw)> 著作權 > 著作權知識+> 「公播版影片著作權」處參考相關資訊),方屬適法,否則即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為經常性活動?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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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500 | 著作權法第55條 |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8-05-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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