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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800032420號
令函日期: | 108-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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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80003242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貴委員會詢問於社區視聽室播放影片所涉之著作權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委員會108年5月25日台管(雪)字第1080525號函辦理。 二、所詢於對住戶開放之社區視聽室,透過投影機播放電影,因社區住戶屬於「特定之多數人」,屬於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涉及視聽著作之利用行為,就影片來源之不同情形分述如下: (一)播放中華電信MOD:如貴委員會所申請利用者係中華電信所提供「公共場所使用」之MOD服務,則可於契約授權範圍內播放。 (二)播放租售之DVD: 1、如辦理之活動係特定之非經常性活動(如:中秋節慶祝活動),於符合「非營利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要件之情形,則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空間,得公開上映(播放)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視聽著作。 2、如係每周或每月選擇不特定時間播放,則屬經常性活動,尚無主張本法第5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空間,故仍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或租用「公播版」影片播放之(即已授權放映給公眾欣賞的影片版本,可至本局網頁(www1.tipo.gov.tw) > 著作權 > 著作權知識+> 「公播版影片著作權」處參考相關資訊),方屬適法,否則即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活動是否為非經常性,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適法,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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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500 | 著作權法第55條 |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8-05-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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