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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612
令函日期: | 108-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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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0612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如係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則屬於著作權法的「重製」行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11款參照)。 二、我國著作權法並無「二次創作」此一用語,如您僅有些許更動,實際上仍係重現他人著作的內容,屬「重製」的利用行為;如果是修改他人之著作另為創作,則涉及改作的利用行為。不論係「重製」還是「改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均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於改作後另為創作的成果,須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兩項要件,而達到有別於原著作另為創作的程度,始得構成一新的獨立著作(衍生著作),享有著作權,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又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即原著作及衍生著作皆受保護,參考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來函所附畫作是否構成著作之利用?有無構成侵權?是否有合理使用?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問題,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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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600 | 著作權法第6條 |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 發布日期 : 108-06-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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