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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620b

令函日期: 108-06-2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620b
令函要旨: 一、有關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原則上當事人得透過契約約定予以認定。如雙方未約定時,則由受聘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出資人得在出資的目的及範圍內利用該著作。此時依其契約締結之目的範圍內利用,須視實際個案約定情形而定。
二、所詢貴公司出資委託製圖師繪製圖案,事後因故雙方未能繼續合作,貴公司另行交由第三人修改原圖並印製於制服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一節,須視貴公司與原製圖師所簽訂之契約而定,如契約未有約定,則依前段所述規定,由受聘人享有著作財產權,若貴公司將該圖案交由第三人修改原圖並印製於制服上之行為有超出當時契約締結之目的範圍,則將涉及「重製」或是「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該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有關著作權如何歸屬、利用等私契約之事實認定問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就上述情形,發生爭議時,亦須依個案事實,由司法機關予以審認。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108-06-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7-04
  • 瀏覽人次 : 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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