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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800036740號
令函日期: | 108-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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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80003674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里集會所辦理歌唱班、土風舞及韻律操等課程,播放預先收錄之音樂及影印曲譜、歌詞資料供課程學員使用行為之適法性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8年6月14日府民行字第1085319391號函。 二、函詢播放預先收錄之他人音樂進行歌唱班、土風舞、韻律操等課程並影印曲譜、歌詞所涉及之各項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預錄他人音樂、影印曲譜、歌詞資料部分,可能會涉及對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進行「重製」之利用行為: 1、上述行為若無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則應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著作,如未獲同意或授權,恐涉及侵害著作權而有民、刑事責任。 2、按本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故民眾非以營利為目的,自行至圖書館或使用自己的設備,在合理範圍內預錄、影印曲譜、歌詞,且只供自己利用,即可主張上述合理使用;惟如大量預錄、影印發送給課程學員或是參與民眾,已非供個人或家庭之目的,則無法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 (二)播放他人音樂部分,可能會涉及對他人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進行「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 1、上述行為若無本法第44條至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則音樂著作部分應經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著作,如未獲同意或授權,恐涉及侵害著作權而有民、刑事責任;至未經授權而「公開演出」之錄音著作,權利人並無刑事告訴權,僅有民事報酬請求權(請參考本法第26條)。 2、按本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來函所詢歌唱班、土風舞、韻律操等課程雖非營利性質,但因通常屬經常性辦理的活動而非特定活動,故尚無法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故於利用時仍須取得授權,方屬適法。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有無構成合理使用?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四、檢送本局「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說明資料一份供參。 |
- 發布日期 : 108-06-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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