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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708

令函日期: 108-07-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708
令函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若明知而製造、輸入或銷售含有「載有內建連結至侵權網站之APP」、「指導、協助安裝該等APP」或「預設路徑給民眾安裝該等APP」之電視(或機上盒),視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將有民、刑事責任。因此有關您所詢賣場販售之特定廠牌電視可安裝APP來觀看大量影片與第四台是否合法一事,若該電視已含有內建連結至侵權網站之APP,製造、輸入或銷售此等電視,則屬於非法的行為;惟若電視並未內建可連結至侵權網站之APP,係由民眾自行安裝者,基於科技中立之原則,該電視則非屬侵害著作權之商品。相關內容可參考「著作權法修正第87條、第93條修正Q&A」(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工具資源/著作權FAQ)。

二、又前述規定僅是針對製造APP之人或輸入、銷售的業者,若單純購買電視機上盒瀏覽的消費者並不會有觸法的問題。惟為打擊惡性重大的非法電視機上盒,促進影視音產業的發展,並維護消費者的收視品質,若屬於疑似侵害著作權之產品,建議不要購買。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108-07-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7
  • 瀏覽人次 :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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