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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717b
令函日期: | 108-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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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0717b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由喪家自行剪輯並加入配樂製作之追思影片,利用配樂等素材,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唱片)之重製行為,而在公開場合放映影片,則會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行為,影片內之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並無法主張「公開演出」權,合先說明。 二、前述影片之製作,有關音樂等著作之利用,若係基於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於合理範圍內,得以「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且剪輯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或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甚微,尚不致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則符合本法第51條及65條之規定而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由於影片為喪家自行製作,原則上喪家享有著作財產權,自可在告別式中「公開上映」。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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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100 | 著作權法第51條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108-07-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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