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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718b

令函日期: 108-07-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718b
令函要旨: 一、您來信詢問使用部分未經授權的字體一事,若您安裝未經授權電腦字型軟體,可能構成侵害他人電腦程式著作及美術著作之重製權,而有相關民、刑事責任問題。另就使用電腦字型軟體製作文宣部分,若電腦字型之「整組字群」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可能屬於「字型繪畫」(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惟由於文字具有訊息傳達與溝通之高度實用性功能,故不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輸出字型軟體中之「個別文字」利用,以免阻礙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因此電腦字型得以社會通常使用方式利用,並不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前述電腦字型相關著作權之問題,請參考本局智著字第10700064730號函及電子郵件1070906令函解釋。
二、至於「高中社團於招生手冊使用他人著作」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65條之「著作權合理使用範圍」,須參酌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依個案利用之情形,判斷是否符合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字型產品是否屬於「美術著作」?個案利用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或有合理使用之情事,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8-07-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8-06
  • 瀏覽人次 :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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