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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813b

令函日期: 108-08-1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813b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式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亦即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為私契約關係,授權範圍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先予說明。
二、所詢問題一,有關本局局網提供文創產業參考之4種著作權約定範本,其中「著作授權產銷商品契約」範例主要係針對美術或攝影等著作,授權他人利用作為生產和銷售實體物品(例如馬克杯、 T 恤)使用以及權利金支付相關約定(詳契約使用說明)。依您所述屬委託他人設計公司產品瓶身圖案、包裝外盒圖案之情形,應參考「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契約」範例加以修改較為適合。
二、又依「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契約-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之範例,雖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但出資方(乙方)可在雙方約定範圍內不限地區、期間、次數及方式利用著作(包含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利用方式,例如重製或改作;詳契約範例第4條),但並不享有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著作財產權(問題六)。因此所詢問題三、五,出資人製作商品過程裁切、放大或縮小設計者圖案(即契約完成的著作)的行為,屬契約約定內容之行使,並不違反本法規定。
三、至依「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契約-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之範例,出資方(乙方)即為著作財產權人,除享有受託人(甲方)完成設計圖案之全部著作財產權(如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外,如該圖案另涉及專利、商標(須經申請獲准註冊,始享有權利)或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利,亦歸屬出資人享有(詳契約範例第4條)。故所詢問題二、四,出資人裁切、放大或縮小設計者圖案的行為,屬出資人本於權利人地位行使權利之行為,並無違反本法規定的問題。
四、隨信檢附各該契約範例之使用說明如附件供參。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08-08-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9-09
  • 瀏覽人次 :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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