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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814b

令函日期: 108-08-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814b
令函要旨: 一、所詢貴局訂定之「公文電子交換系統資訊安全管理規範」修正草案第13點第2項第10款規定是否妥適一節,查該款規定:公文電子交換系統其所屬之交換層管理機關如有發現機關發送之公文或附件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形時,得中止該交換用戶公文電子交換服務,經電詢瞭解,主要疑義在於個案上難以認定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及侵害程度認定不易等。
二、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在內),不得為著作權法之標的,任何人得自由利用,不涉及觸犯著作權法問題。又公文本身雖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惟公文內文或附件如有利用他人著作之部分,如因該著作仍在著作權法保護之期間內,不因成為公文之一部份而不受保護,亦即只有在成為公文整體呈現時,始為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且公文之製作如有利用他人著作,亦須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否則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又因著作權屬於私權,公文電子交換系統中傳送之公文、附件等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利用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權?此均涉及私權之行使,尚非行政機關所能認定,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08-08-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9-09
  • 瀏覽人次 : 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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