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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815b

令函日期: 108-08-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815b
令函要旨: 有關您來信檢舉某個廠商販售仿冒商品一事,答復如下:
一、就著作權部分: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人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重製、散布等權利,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就使用他人的著作,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違反授權之商品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他人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二、就商標權部分:
(一)對於惡意仿冒他人商標的行為,依商標法第68條至第70條、第95條及第97條規定,行為人須負擔相應的民刑事責任。可是,註冊商標遭侵權時,得依上開規定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者,原則上為商標權人,或該商標的專屬被授權人。至於商標侵權應負的刑事責任,因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縱使非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告訴權人,任何人若知悉他人有侵害商標權的犯罪嫌疑,亦得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向地方檢察署或警察機關提出告發,以啟動刑事偵查程序。
(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部分,誤購仿冒品的消費者,除得依民法第354條以下有關買賣標的物瑕疵之規定,向賣家主張減價或解除契約外,也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向消費者保護團體(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或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若係於網路管道購買的情形,尚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賣家解除契約,且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此外,亦得逕向購物網站提出檢舉,請網站經營業者協助下架仿冒商品。
三、關於侵權取締工作,係屬檢警調機關之職權,如您確實發現他人之行為涉及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專門負責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查緝的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途徑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線上檢舉(https://www.npa.gov.tw之署長信箱)。
(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專線0800-016-597。
但須向您說明的是,在侵害著作權的部分,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方能完成追訴之程序,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108-08-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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