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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820
令函日期: | 108-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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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0820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問題一有關「申請版權」一節,依我國著作權法並無「版權」此一用語,所稱之「版權」應指「著作權」。又「著作權」依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故來信所述您父親生前遺留未及出版之著述,只要該作品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著作)、創作性(具有最低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並於您父親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的保護,不需要申請註冊。 二、所詢問題二「台灣版權是否也適用美國或中國大陸」一節。我國與美國、中國大陸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我國的著作在美國、中國大陸亦會受到保護。又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亦即國人之著作欲在美國、中國大陸主張著作權,則應分別適用各該國家之著作權法規定。 三、所詢問題三「就您父親之著作您是否能找專業人士一起聯合校訂聯名出書」一節,按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由於您父親係於民國75年去世,其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50年,保護期間至125年12月31日屆滿,故保護期間仍然存續中,若您父親生前未將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專屬授權於他人,則您得本於繼承人地位(如由多數繼承人共同繼承該遺作時,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行使權利(包括出版可能涉及之改作、重製與散布等權利,即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規定之著作財產權)。 四、至於有關遺產繼承認證一事,則非著作權法之範疇,建議您向法院公證處或專業法律人士洽詢。由於著作權屬私權,若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事實調查具體事證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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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000 | 著作權法第30條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 發布日期 : 108-08-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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