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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821
令函日期: | 108-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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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0821 |
令函要旨: | 一、新聞報導的文字、照片、圖片或影片等,只要不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請參照),且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攝影著作」、「視聽著作」,先予說明。 二、來函所詢為授課而欲利用新聞資料之問題,說明如下: (一)新聞報導的語文著作內容如屬「單純為傳達事實」者,不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本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請參照),可以自由利用。 (二)「新聞報導的語文著作」如不屬於「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文字內容(亦即,除事實之傳述外,尚包含作者評論或分析等內容);以及相關照片、圖片或影片,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 (三)又依本法第52條規定,如果您是為教學、評論、研究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本法第65條第2項參照),將前揭著作「引用」在自己的課程教材中,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之用(亦即須有自己的創作),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別者,則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並須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利用之著作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個案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審認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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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01005200 | 著作權法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01006400 | 著作權法第64條 |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108-08-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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