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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924b

令函日期: 108-09-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924b
令函要旨: 一、所詢之PPT模板,若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或「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先予說明。
二、又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有關PPT模板是否能在課堂報告及商業公司簡報上利用,應視同意您下載模板的網站所規定的使用範圍為何,建議您應先了解該網站使用授權契約的內容,以避免後續利用之爭議。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或構成侵害以及契約之授權範圍解釋等問題,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08-09-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0-09
  • 瀏覽人次 :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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