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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925d
令函日期: | 108-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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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0925d |
令函要旨: | 一、問題一,前已於108年9月19日以電子郵件回復您。 二、問題二,有關廟宇、古厝等建築物本身及其外觀之彩繪圖案,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等要件,即屬著作權法保護的建築及美術著作,前已說明。至於拍攝他人之畫作,亦係重製行為之一種,如僅係單純重現他人畫作的內容而不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等要件,則不論所拍攝的是畫作的全部或部分,該等照片均僅是畫作之重製物,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拍照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三、問題三,您所詢有關拍攝的彩繪畫作,有部分著作無落款或使用別名,無法找到該著作之著作人,應如何取得利用權利之問題。若該著作保護期間已屆滿,則屬於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反之,如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繼承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又如您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仍不知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身分,或即便知道著作財產權人之的身分,仍不知其所在,以致無法取得授權時,可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請參見本局網頁(路徑:首頁>著作權>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 四、著作權係屬私權,若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事實調查具體事證以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8-09-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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