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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927

令函日期: 108-09-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927
令函要旨:

一、圖畫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或「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則為受著作權保護之「美術著作」。所詢有人將您所畫的圖製成商品販售,並拍攝商品照片上傳拍賣網站,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涉及您就該圖所享有之「重製」、「散布」、「公開傳輸」權之侵害,合先敘明。 二、所詢侵權者於接獲您通知後將圖檔下架,因侵權行為已發生,您可以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了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也可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故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及他人之侵權事實,須自負舉證責任(可參考本局製作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基本觀念),其侵權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據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有關訴訟相關法律問題,建議諮詢法律專家提供意見。

  • 發布日期 : 108-09-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7
  • 瀏覽人次 : 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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