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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1005b

令函日期: 108-10-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1005b
令函要旨: 一、有關教育研習班講師所使用的上課講義,若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圖書館將講師之上課講義影印、重新集結成冊,可能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重製,如已取得講師同意而印製為講義,則屬合法之重製物。
二、所詢圖書館是否可將研習講義陳列或外借,由於「出借權」非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財產權,因此圖書館經同意而印製之將研習講義編目供讀者於館內閱覽或外借之行為,皆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惟若圖書館未徵得講師同意,而擅自將講義影印,置於館內供讀者閱覽或出借予讀者,仍可能涉及侵害重製權或視為侵害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6款)。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108-10-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1-06
  • 瀏覽人次 :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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