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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1008b
令函日期: | 108-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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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1008b |
令函要旨: | 一、您於網路所搜尋之他人圖片,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二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如您按照該著作手工描繪並刻成橡皮章、將印章圖案蓋印於周邊商品,均可能涉及該著作之重製或改作行為;販售上述印章或周邊商品,可能再涉及該著作之散布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侵害其著作財產權。 二、另您如對上開印章等作品拍照,並於網路上傳分享照片,仍可能涉及上述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縱係無營利之行為,因網路無遠弗屆,就該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恐較為有限(本法第65條第2項參照)。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屬著作之利用行為、有無符合合理使用等情事,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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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108-10-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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