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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1016b
令函日期: | 108-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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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1016b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所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而言,例如:各級學校全年級一致舉行之期中、期末考;國民中小學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實施之評量所使用試題及各公私立高中舉行之模擬考、複習考、隨堂測驗等,均係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前經教育部函復在案(詳參本局95年10月20日電子郵件951020d。如附件),先予說明。 二、來信所詢私立高中之段考考題,及私立大學之期中(末)考考題,是否屬於前揭「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一節,請參考上述說明,倘尚有疑義,因本局非屬各類考試所主管法令之單位,請逕洽教育部(02-7736-6666)或辦理考試之學校洽詢確認。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若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事實調查具體事證以認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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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108-10-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1-06
- 瀏覽人次 : 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