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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800063630號

令函日期: 108-10-1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80006363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函詢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3條規定之疑義一案,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8年10月14日108年度函字第1007號函。
二、按旨揭規定,系統經營者為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
臺之節目及廣告,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惟該規定是
否限制必載無線電視電臺所製播頻道之數目疑義,因非本局權
責事項尚難提供意見,建議洽該法之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瞭解,敬請見諒。
三、復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
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
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
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
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
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因此,無線電視電臺原播送固屬
公開播送,有線電視系統接收無線電視電臺播送之節目或廣告
後,再透過其系統對訂戶播送,亦屬本法所定之「公開播送」
,一般稱為二次播送或再播送。故不論原播送或再播送之行為
,如涉及到他人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原則上均應分別取得
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四、所詢無線電視電臺之副頻若欲透過有線電視系統播送,應
由何者取得公開播送權一節,揆諸上開說明,除有本法第44條
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如旨揭有
線廣播電視法規定)外,無線電視電臺及有線電視系統均應分
別就各自之利用行為(原播送、再播送)取得同意或授權。另
參考目前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對衛星電視電臺公開播送之
授權費率,係包含自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提供節目及(
或)廣告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播送行為所生使用
報酬之總和,均由衛星電視臺一併付費,併此敘明。
  • 發布日期 : 108-10-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1-06
  • 瀏覽人次 : 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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