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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1106
令函日期: | 108-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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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1106 |
令函要旨: |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原則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其死後50年,如為別名、不具名之著作或法人之著作,則為公開發表後50年(本法第30、 32及33條參照)。所詢兒歌若超過著作權的保護年限,則該著作即為公共財,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先予敘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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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000 | 著作權法第30條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01003200 | 著作權法第32條 |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 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
01003300 | 著作權法第33條 |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 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
- 發布日期 : 108-11-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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