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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1107b
令函日期: | 108-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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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1107b |
令函要旨: | 一、向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播放音樂作為伴奏,可能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之公開演出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先徵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方屬適法,否則將侵害其著作財產權。有關音樂及錄音著作集管團體之聯絡方式,請參見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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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500 | 著作權法第55條 |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8-11-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2-05
- 瀏覽人次 : 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