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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1107c
令函日期: | 108-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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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1107c |
令函要旨: | 一、商店播放音樂,不論係播放CD或是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播放廣播節目,均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所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 |
- 發布日期 : 108-11-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2-09
- 瀏覽人次 : 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