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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1125b
令函日期: | 108-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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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1125b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在內),不得為著作權法之標的,任何人得自由利用,不涉及觸犯著作權法問題。另按著作權法所稱之「公文」,係指以處理公務之文書,具備法律規定之程式者(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第2條規定參照)。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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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108-11-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2-05
- 瀏覽人次 : 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