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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1128
令函日期: | 108-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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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1128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其具有「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及「創作性」(最起碼的創作高度),且非著作權法第9條所定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如標語或通用名詞),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有關您來信所詢化妝品外包裝所標示之成分清單在網路發布是否有著作權問題一節,由於商品成分屬於係一般通用的名詞而不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故不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對其加以利用,亦無著作權侵害問題。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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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108-11-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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