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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1108b
令函日期: | 108-11-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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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1108b |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貴單位辦理「合唱比賽」,主要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除有主張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空間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另依本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得於非經常性、非例行性之「特定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詢參賽隊伍得獎與否都有獎金一事,已涉及「公開演出」之對價,屬「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之情形,縱符合其他要件,仍無法主張合理使用,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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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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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500 | 著作權法第55條 |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01002600 | 著作權法第26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
- 發布日期 : 108-11-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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