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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800075070號

令函日期: 108-12-0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80007507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營利性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相關事宜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8年11月29日亞太松字第1080104號函。
二、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前項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如為概括授權者,應訂定下列計費模式,供利用人選擇:一、一定金額或比率。二、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次按其立法理由:「…如集管團體僅定有依一定金額或比率計算之計費模式,縱利用人實際利用之數量偏低,仍只能採一定金額或比率之概括授權方式付費,並不合理。」因此,集管團體依前述規定於訂定概括授權費率時,應有年金制與單曲制,以供利用人自由選擇。
三、關於貴會旨揭費率,本局前以108年3月27日智著字第10816003630號函審議決定為「KTV業者: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500元(未稅),大廳以一包廂計。單曲授權(限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依據之利用人):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1.5元(未稅)。」是以,KTV業者本可自由選擇前揭年金制費率或單曲制費率,向貴會洽商授權。至於,貴會如欲以單曲制費率與KTV業者洽商授權事宜,若雙方意思合致,且該KTV業者亦能提供完整之使用清單者,並無不可。

  • 發布日期 : 108-12-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02
  • 瀏覽人次 : 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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