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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1213
令函日期: | 108-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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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1213 |
令函要旨: | 一、 所詢電腦字型如屬「字型繪畫」(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係就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之「整組字群」加以保護,尚不及該組字群中之個別文字,故民眾於合法下載安裝字型軟體之後,除專門以製作「字型繪畫」重製物為目的之利用行為外(例如將他人創作字型之全部或一部製作成字型軟體販售),得以社會通常使用方式利用,並不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詳請參考本局106年3月6日智著字第10600008560號函、電子郵件1070906)。 |
- 發布日期 : 108-12-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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