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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1223b

令函日期: 108-12-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1223b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來信所述,將買斷之原創圖案修改成另一圖案,可能涉及以下情形:
(一) 如您的買斷是指已受讓取得該原創圖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對該圖案進行改作、重製。就您所改作的圖案,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兩項要件,即構成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之「衍生著作」,而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您為原圖案及「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他人如欲利用前揭二著作(原著作、衍生著作),皆應取得您的授權或同意。
(二)您的買斷僅取得該圖案之所有權(即您僅購買該圖案,並未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則因您無著作財產權,所以就後續之重製、改作等利用行為,應取得原圖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至於改作後之圖案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衍生著作」,又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他人如欲利用您的衍生著作(即您改作的圖案),除應取得您的授權外,尚須取得原圖案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二、所詢工廠修改您的衍生著作,並上架至各大電商平台販售之行為,已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在前述說明一、(一)情形下,應得到您的授權;在說明一、(二)情形下則須取得您及原圖案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即構成著作權侵害。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可透過民事途徑,請求排除、防止侵害或請求損害賠償,也可對侵權行為人提出刑事告訴。在採取上述民、刑事救濟途徑之前,著作財產權人也可以與侵權人協談和解,促其停止侵害行為,或依著作權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須繳納新台幣4000元之規費)。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侵害應由著作權人自行決定是否及如何主張權利,惟就您改作之圖案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工廠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如有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600 著作權法第6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01008200 著作權法第82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 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 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
  • 發布日期 : 108-12-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06
  • 瀏覽人次 : 1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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