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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306
令函日期: | 109-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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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90306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來函所詢之電影配樂歌曲名稱,僅屬簡短之文句,尚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您若開設臉書粉絲專頁,欲利用前述簡短文句中之部分文字,尚無涉利用他人著作,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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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109-03-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06
- 瀏覽人次 : 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