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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306

令函日期: 109-03-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306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來函所詢之電影配樂歌曲名稱,僅屬簡短之文句,尚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您若開設臉書粉絲專頁,欲利用前述簡短文句中之部分文字,尚無涉利用他人著作,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09-03-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06
  • 瀏覽人次 :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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