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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320
令函日期: | 109-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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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90320 |
令函要旨: | 您好: 一、 商品照片、銷售商品文案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分別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攝影、語文著作,他人於網路拍賣網站張貼前述受本法保護之著作,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若未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且不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時,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
- 發布日期 : 109-03-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06
- 瀏覽人次 : 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