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090323
令函日期: | 109-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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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90323 |
令函要旨: | 有關您詢問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一、有關所詢手機軟體和印表機之運作方式的描述,可能涉有侵權爭議的字串一節,依據商標法之規定,個案中存在「商標使用」行為,是認定構成商標法第68條及第95條規定之侵害商標權的客觀構成要件之一。換言之,如果個案中涉有爭議的行為經認定不屬「商標使用」行為,應不會構成前揭法條規定下之侵害商標權。至於個案中如何判斷有無「商標使用」行為,依同法第5條之規定及司法判決實務見解,個案所涉行為須滿足以下三個要件,方構成「商標使用」:一、使用人係基於行銷商品或服務之目的而使用;二、需有使用商標之行為;三、需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二、故若前述字串雖包含有他人之註冊商標,但只有在內部程式作為指令連結,並非為外在有形之使用,參照智慧財產法院過往在涉及關鍵字廣告爭議之判決所表示的見解,這樣的使用方式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並不符合商標使用之要件,應不會構成商標法第68條及第95條規定下之侵害商標權(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商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另經電詢您表示,新購之印表機及內部軟體著作財產權均為貴公司所有,故有關將舊有印表機之品牌及註冊之字樣加入新購印表機之韌體,讓手機app可以透過認該字串做列印之動作一事,如該機器韌體程式具有「原創性」、「創作性」,則屬電腦程式著作,改寫電腦程式使用介面、調整參數或更改程式內容,可能涉及「改作」或「重製」他人電腦程式著作之行為。又由於印表機及其內部所有之軟體都由您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故貴公司對該等韌體軟體進行改寫或調整等更改程式之行為,係正當權利之行使,不會有著作權問題。 四、由於商標侵權與否的認定係屬法院之權責,仍須由法院綜合個案中的相關事實證據以為斷,另著作權部分則屬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亦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至於本信所述行為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抑或是其他法規之情事,以及有關政府機關是否會違反其與原廠商間之契約等,仍宜諮詢有關法律專業人士以為進一步之釐清。 |
- 發布日期 : 109-03-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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