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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900012770號

令函日期: 109-03-1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900012770號
令函要旨:

主旨:貴公司就本局109年1月14日智著字第10800082280號函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關於「Voice Cancel立體人聲虛化功能」之說明,
函請本局再為研議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9年3月5日109豪記字第1090305-1號函。
二、有關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各項權利已於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規範,來函所提「Voice Cancel立體人聲虛化功能」如為技術上遮蔽人聲,即無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先予說明。
三、按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因此伴唱設備中內建之程式(APP)須可讓民眾上傳(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方有可能適用該條款,如該設備僅係透過網際網路接收著作內容,應與該條款無涉,併此說明。
四、至於貴公司認為「特定伴唱機廠商以『Voice Cancel立體人聲虛化功能』利用音樂平台上之合法音樂作品,運用此技術使不特定人為著作利用行為,並非單純瀏覽觀賞,而此功能設置增加特定伴唱機廠商之市場銷售,卻明顯削弱著作財產權之收益。」一節,如係指利用伴唱設備涉及「將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於公眾場所同時以螢幕、擴音器或其他機械設備向公眾傳達」之行為,本局研擬中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已增訂「再公開傳達權」予以規範,併請參考。

  • 發布日期 : 109-03-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06
  • 瀏覽人次 : 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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