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090414
令函日期: | 109-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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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90414 |
令函要旨: | 有關您詢問委請其他公司尋找願意合作使用貴公司商標一事是否屬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所規範之情形,答復如下: 一、著作權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概念: 二、您來信提到委請其他公司(下稱A廠商)來尋找願意合作使用貴公司商標的廠商(下稱B廠商),後續商標授權事宜則是由貴公司自行與B廠商簽約一事,依您的提問,說明如下: (二)有關貴公司與A廠商之契約,依契約自由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貴公司自得與他方自由協商雙方之權利義務內容,本局無契約範本可資提供,尚請諒察。惟為維護貴公司權益,契約之擬定建議洽法律專業人員,較為周延妥適。 (三)有關授權契約中「授權金」與「權利金」之用語,「授權金」通常指被授權人為取得授權人授予之權利所支付的對價;「權利金」則係被授權人按其權利使用情形,對於授權人所支付之費用。惟因「授權金」與「權利金」等用語並非有法律明確之定義,實務上亦未特別區分兩者差異,故其意義可能因個案及交易上習慣而有所不同,或可於契約中明確規範權利內容及對價以避免後續糾紛。 |
- 發布日期 : 109-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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