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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422
令函日期: | 109-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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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90422 |
令函要旨: | 一、珠寶品牌刊載在社群網站之照片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保護之攝影著作,所詢因開設線上收費課程,欲使用上述網站之照片作為範例解說一節,無論是直接下載照片或以攝影方式重現照片畫面,並上傳自己的網站,均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本條規定,需先有自己之創作,再引用他人著作供自己的著作作為參證或註釋之用,且在合理範圍內,方有適用空間。至於「合理範圍」,則需依同法第65條第2項所定4款要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因此,如您線上課程在符合上述規定下,合理引用他人照片,得主張合理使用,如有爭議,則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綜合判斷。 三、另如只是單純以「超連結」之方式直接開啟該等網站瀏覽照片,而未將該照片重製在自己的網頁時,則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網站同意或授權,亦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但仍須特別注意,您若明知該被連結之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併此提供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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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200 | 著作權法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109-04-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5-05
- 瀏覽人次 : 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