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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429b

令函日期: 109-04-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429b
令函要旨:

一、所詢老師將上課時講解聲音錄下來,讓學生自己在家裡配合課本或講義聽老師講解一事,以下分為兩部分說明之:

(一)老師上課之講課內容:

 老師上課之講課內容,如具有「原創性」、「創作性」,自其創作完成時起即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原則由實際創作人即老師所享有。因此老師將自身上課內容錄製(重製)、置於網路上供學生學習(公開傳輸),均屬著作權人自身正當權利之行使,不涉及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二)老師利用他人著作之部分:

 如該他人著作具有「原創性」、「創作性」,該他人著作亦受著作權法保護,如老師上課講解之內容涉及他人著作,則錄製並置於網路上供遠距教學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惟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老師利用他人著作係供教學之參證或註釋使用,並能夠與講解之內容加以區別,且係在合理的範圍內利用,則此種「引用」(即重製)行為得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後續的公開傳輸行為,亦得審酌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並參照著作權法第52條立法意旨,一併主張合理使用(本局107.9.11電子郵件1070911b解釋供參)。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述情形有無合理使用?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9-04-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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