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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430
令函日期: | 1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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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90430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而言,例如國民中小學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實施之評量所使用之試題等,即係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前經教育部函復在案(檢附本局電子郵件951020d供參)。所詢補習班以網路授課講解數學參考書的試題,如所講解的數學試題係屬於前述「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就試題本身,因非屬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故可自由利用不會觸法。 二、反之,如數學試題內容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且非屬前述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則可能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故補習班透過網路教學講授他人的數學試題,不論是以口述試題、投影試題、線上視訊會議或錄影播放之方式為之,皆涉及著作權法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方屬合法利用,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依法負擔民刑事責任。又補習班於網路上講解試題,因網路無遠弗屆,且通常需完整利用試題全文,恐難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建議應事先取得授權,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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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109-04-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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