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授智字第10920030460號
令函日期: | 109-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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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經授智字第1092003046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台端就我國字型版權之保護陳情一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二、有關我國著作權法對電腦字型之保護,說明如下: 三、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WTO會員國(如:我國及日本)應保護其他會員國國民之著作。又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特定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須依利用行為發生地之法律認定之,各國規定或有不同,故如對國外之非法利用行為有維權需求,仍應諮詢當地之法律專業人士,較為妥適。 四、有關電腦字型保護之國際立法例及我國情形,詳可參考蕭雄淋律師之研究論述一篇(可以Google搜尋「電腦字型之著作權保護」)。 |
- 發布日期 : 109-04-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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