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090501
令函日期: | 109-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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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90501 |
令函要旨: | 一、有關您來信提及想剪一個以移民署旁邊雕像為主題的影片,並配以背景音樂一事,其中之雕像、音樂詞曲及其錄音,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或「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即為受著作權保護之「美術著作」(雕像)、「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詞、曲的錄音),如有利用之需求,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合先說明。
作為影片主題的移民署旁雕像,屬於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如不是屬於著作權法第58條所定之4款事由的情形,就可以任何方式利用,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是否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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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800 | 著作權法第58條 |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 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
- 發布日期 : 109-05-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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