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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507

令函日期: 109-05-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507
令函要旨:
  1. 按數學試題內容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且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則可能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本局曾以109年4月30日電子郵件1090430答覆您。是以,數學試題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仍需個案認定之,先予說明。
  2. 又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數學計算題中的「算式」本身,屬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又因來信所舉例的數學計算題,其算式以外的敘述極為簡短,係屬單句或短句,並不具原創性,與著作權法要求之保護要件不符,同樣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故您利用該試題並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09-05-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6-04
  • 瀏覽人次 : 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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