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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507b
令函日期: | 109-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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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90507b |
令函要旨: | 一、有關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音樂著作」(詞、曲)係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著作財產權則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著作權法第34條)。著作若已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間,即屬公共財,在不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包括表示著作人姓名、禁止不當變更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之情形下,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 二、您來信所詢「Gitana rusa」歌曲,雖為外國著作,在我國領域內之保護期間仍應依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計算:
三、劇場演出中使用歌曲,將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若後續將整個表演於網路或電視上播出,則另將分別涉及「公開傳輸」與「公開播送」行為,若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且利用之著作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中,則應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關於外國歌曲之權利狀態歸屬及授權資訊查詢管道,可洽詢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2511-0869)。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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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000 | 著作權法第30條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01003400 | 著作權法第34條 |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 發布日期 : 109-05-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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